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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廣宜蘭縣(以下稱本縣)優良農特產品, 提升消費者認同及保護消費權益,建立優質品牌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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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蘭陽嚴選」標章(以下稱本標章)是本縣優良農特產品證明標章之名 稱,其使用對象為農產品、漁產品及畜禽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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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標章,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合格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並以食品或飲料製 造業為限。 (二) 本縣轄內從事生產農產品分級包裝銷售之農民團體、農場或畜牧場者。 (三) 本縣轄內從事生產農產品分級包裝銷售之農漁民及產銷班。 (四) 本縣轄內從事生鮮漁產品銷售、加工之漁民團體、養殖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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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標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三) 申請產品之包裝袋(箱)或印刷稿(含文字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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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申請者生產之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 前項不同產品係指本要點第二點所稱之使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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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產品申請分為生鮮類及加工類。 生鮮類農產品:限本縣種植採收,經農藥檢驗合格之農產品,並應檢附當 年內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蔬果安全用藥標章(吉園圃)、生產履歷認 證、有機農產品驗證等文件。 加工類農產品:限由本縣種植採收之農產品,其加工生產廠(場)之衛生管 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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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漁產品申請分為養殖類、加工類。 養殖類漁產品申請者須近二年內未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文件。 (二)水產品產銷履歷證明。 (三)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准予核備之文件。 加工類漁產品申請者應檢附漁獲來源證明(供貨漁船漁業執照影本、漁市 場拍賣紀錄(加註航次),以上需為設籍本縣漁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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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畜禽類產品申請分為肉品、蛋品及鮮羊乳。 肉品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經本縣合法屠宰場屠宰證明。 (三)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CAS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蛋品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 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CAS公告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鮮羊乳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畜牧場登記證。(非飼養戶者應提出契約畜養或收購證明) (二) 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驗項目參照CAS公告之檢驗項目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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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標章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未齊全者,本府應即通 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補正以一次 為限。 申請案件審查,由本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依受理案件情 況,每月至少應召開審查會一次,必要時並得加開之。 標章之審查,應就書面資格先行審核,符合者由審查小組排定時程進行實 地勘查,申請者應配合勘查並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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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合格之申請人,授予標章使用權(授予廠商編號、產品編號及名 稱),依申請人實際生產量及需求核發標章。 標章使用人應填報本標章使用記錄表,並於每月五號前送本府備查。未依 限繳交者,本府將視其情節列為再次申請之准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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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標章之產品,應符合該項產品申請合格之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各品項之品質規格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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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對核發標章使用之產品得實施不定期抽驗,受檢人應無條件提供檢 體,且不得拒絶檢查,拒絶檢查者,本府應取消標章使用權,並收回已 核發之標章,且二年內不再受理同一產品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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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核給標章之產品,經抽驗不合格,如為包裝標示等原因,已上市產品應 即回收,改善後向本府申報複驗,複驗合格後始准重新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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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本標章之產品,如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產品檢 驗、生產認證規則,致影響本標章形象,經查核確定者,本府除得公告 違規事項並撤銷標章使用權,二年內同一產品申請案,不予受理外,若 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標章使用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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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或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者,本府將依商標法相 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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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