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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民眾舉發及協助查緝違反藥事法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字第0990013644B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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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眾舉發及協助查緝違反藥事法案件,
       
以保障民眾身心健康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特依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三、舉發或協助本府衛生局或其他查緝機關緝獲下列不法行為者,其獎勵如下: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經緝獲者,
          
核發新台幣二千元至五千元獎金。

()、以批發方式販賣、供應或轉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
          
器材,經緝獲者,核發新台幣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獎金。

()、以零售方式販賣、供應、轉讓、調劑、運送、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經緝獲者,核發新台
          
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獎金。

()、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經緝獲者,核發新台幣一千元
          
至一千五百元獎金。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舉發案件而其基礎事實相同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
          
別先後者,平均分發之。

四、舉發違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受理舉發前已查緝所舉發之案件。

(二)舉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
           
等內姻親。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已給予舉發人獎勵者。

五、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領取期限三個月,舉發人或協助緝獲人經通知之日
       
起,未於三個月內領取者,視為放棄。

六、本要點所定獎金於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以核發獎狀代之。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