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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 六點暨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規定第九點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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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支領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本局編列預算支 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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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領對象: (一)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各單位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1、業務規劃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3、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4、各機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 書、公關、行政等相關作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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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領標準: (一)本獎勵金經費依每年度編列之預算按月平均分配,全年度獎勵金不得超 出交通罰鍰實際分配收入百分之六,並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1、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分配百分之七十二,其支領獎勵金計 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一。 2、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其分配比例如下 (如附件二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計算方式及分 配說明表): (1)業務規劃機關分配百分之十五,其分配比例如下: I.主官(局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II.業務副主官(副局長)分配百分之十二。 III.副主官(副局長)分配百分之十一。 IV.主任秘書分配百分之八。 V.承辦單位主管(交通警察隊隊長)分配百分之十一。 VI.承辦單位副主管(交通警察隊副隊長)分配百分之八。 VII.承辦單位(交通警察隊)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 五。 (2)勤務監督執行機關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I.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係指各分局,各分局當月所得 本項獎勵金,係依 該分局當月舉發總點數占所有分局當月舉發總和點數之比例,乘以當 月本局所分配勤務監督執行機關總獎勵金之所得。 II.各勤務監督執行機關之主官、副主官、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分 配比例如下: i.分局長分配百分之三十。 ii.副分局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iii.分局承辦交通業務組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iv.分局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四十。 (3)勤務執行機構分配百分之三十八: I.勤務執行機構係指分駐(派出)所、警備隊、保安隊、交通隊,各勤 務執行機構獎勵金分配方式如下: i.各分局、保安隊、交通隊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係依該分局、 保安隊、交通隊當月舉發總點數占全警察局當月舉發總和點數之比 例,乘以當月本局所分配勤務執行機構總獎勵金之所得。 ii.分局各分駐(派出)所、警備隊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係依該 分駐(派出)所、警備隊當月舉發總點數占該分局當月舉發總和點 數之比例,乘以當月該分局所分配勤務執行機構總獎勵金之所得。 II.各勤務執行機構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分配比例如 下: i.分駐(派出)所部分: A所長分配百分之五十五。 B副所長分配百分之二十。 C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ii.警備隊部分: A警備隊隊長分配百分之五十五。 B警備隊隊長職務代理人分配百分之二十。 C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iii.保安隊部分: A隊長分配百分之四十。 B副隊長分配百分之十五。 C小隊長分配百分之二十。 D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iv.交通隊部分: A分隊長分配百分之八。 B拖吊場小隊長分配百分之六。 C卸貨場小隊長分配百分之六。 D其他小隊長合計分配百分之二十四。 E承辦交通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五十六。 (4)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公 關、行政等相關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十五: I.警察局部分:分配百分之三十,相關作業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i.督察科分配百分之二十八。 ii.資訊科分配百分之四。 iii.後勤科分配百分之十四。 iv.人事室分配百分之十四。 v.會計室分配百分之十六。 vi.秘書科分配百分之十四,其中出納分配百分之三,其他相關人員分 配百分之十一。 vii.公關科分配百分之四。 viii.行政科分配百分之六。 II.分局部分:分配百分之七十: 各分局當月所得本項獎勵金總和,係依該分局當月舉發總點數占所有 分局當月舉發總和點數之比例,乘以當月所有分局所分配負責交通安 全工作之督導考核、資訊、後勤、人事、主計、秘書、公關、行政等 相關作業人員總獎勵金之所得,相關作業人員分配比例如下: i.督察組分配百分之三十七(其中督察業務分配百分之三十,人事業 務分配百分之七)。 ii.資訊業務分配百分之九。 iii.後勤業務分配百分之十一。 iv.主計業務分配百分之十四。 v.秘書組分配百分之二十九。 (5)團體獎勵金分配百分之七: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另共 同作業人員獎勵金如有節餘,亦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 用。 (二)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 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百 分之十為限。但同一事由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 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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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依本規定所限定職務之個人獎勵金分 配比例不得隨意調整外,其他承辦業務相關作業人員,則由各單位主官 (管)於該單位當月依本規定分配之獎勵金額度內,視該單位內各員當月 處理交通安全相關業務量之多寡暨出力程度,調整分配各員當月分配之獎 勵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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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十;申誡 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記過(含累積 數)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上揭處分,以獎懲命令發布當月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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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到)職、請假、曠職 (工)、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額發 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者,不發 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上未 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受懲戒 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不發給獎 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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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每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十五日前填造印領清冊函送本 局彙整辦理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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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