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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一九九九為民服務專線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70128264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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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一個號碼,全面服務政策,提供民眾撥
       
一通電話即可獲得與本府施政措施相關的簡易諮詢、電話轉接、陳情申訴
       
及活動訊息等服務,特設置宜蘭縣政府一九九九為民服務專線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

()督導本府各機關(單位)處理民眾問題及請求事項。

()督導本府各機關(單位)建立FAQ資料庫及提供與民眾有關之活動訊息。

()檢討本府各機關(單位)執行一九九九客服人員受理案件之處理情形及應改善
      
事項。

()協助解決各機關(單位)執行一九九九為民服務專線業務所遭遇之問題。

三、本小組組織: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之,副召集人由本府計畫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之。

()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計畫處人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業
      
務。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指派連絡員一人,負責業務之橫向聯繫。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兼任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列席
       
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