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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推動社區植樹綠美化獎勵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區合字第1070061738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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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共同辦理植樹活動,
       
建構自然美麗的綠生活環境,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案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係指經本府立案之各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

  (二)植樹綠美化:係指透過本府、林管處提供種植苗木、花卉的方式施
                    作,凝聚向心力與認同感,獎勵實質施作之綠美化及環境整體改
                   
善。

三、本要點辦理區域,以本縣各社區發展協會提供社區居民公共使用之開放空

  間為範圍。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社區發展及合作科申請,經彙整後由

  本府農業處提供苗木:

  (一)環境綠美化苗木、花卉配撥申請表。

  (二)植栽平面配置圖(應含植栽地點、面積長寬、擬配置苗木、花卉種
                   
類、數量及其他道路、建物等相關位置之標示)。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1.公有土地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公文。

    2.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至少五年期限之土地使用同意
                       
書。

  (四)實施地點現況照片五張。

  (五)植樹綠美化計畫書。

五、實施方式:經本府核定提供之苗木,申請人應於每年春季、秋冬季種植完

  畢,未於期限內種植完畢者,不予獎勵。

六、考核方式:由本府成立考核小組,置委員七名,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擔任召

  集人,其餘委員分別由本府社會處、農業處、環保局等單位副主管及專家

  學者三人組成。

七、審查評選標準如下:

  (一)社區綠美化之創意占百分之二十,其中植栽種類占百分之十、生態
                   
保育佔百分之十。

  (二)營造方式及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社區特殊風貌營造占百
                   
分之十五、棲地環境及歷史人文占百分之十。

  (三)社區參與或居民組織動員占百分之二十。

  (四)認養、維護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後續認養維護及撫育存活率占百分之十。

八、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前提報二至三處社區發展協會

  種植苗木區域送本府參與考核。本府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日間辦

  理考核工作。考核成績依各考核小組評定分數總分合計後排定名次,發放

  獎勵金乙次,並由本府擇期表揚。

九、考核成績經委員評定後,取前十名為績優單位,並頒發獎勵金如下:

  (一)第一名獎勵金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二)第二名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整。

  (三)第三名獎勵金新台幣八萬元整。

  (四)第四至第六名獎勵金新台幣六萬元整。

  (五)第七至第十名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整。

  經本府年度考核獲績優獎勵之單位,三年內不得參與考核。

十、獎勵金應作為社區活動中心週邊及公有閒置空間苗木綠美化之養護管理,

  及維護綠色環境景觀之用。

十一、考核獎懲:

            各鄉鎮市公所所轄之協會,經評定為第一名者,公所主管及承辦人各嘉

            獎二次,評定為第二名及第三名者,公所主管及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