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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環境保護事務之推動,特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七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本縣環境保護計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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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工作執掌如下: (一)本縣環境保護計畫各項政策之研擬與執行及其檢 討與修正。 (二)本縣環境保護計畫各分項工作執行成效督導。 (三)本縣環境保護計畫工作之協調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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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 (三)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建設處 處長、工務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 長、社會處處長、計畫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 業處處長、文化處處長、環保局局長等十一人兼 任之,另聘請環境保護相關專家、學者二至四 人。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之,秉承 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五)幹事十九人;由本府社會處(社區發展及合作 科、社會工作科)、建設處城鄉計畫科、工務處 (水利科、下水道科)、地政處地權科、工商旅 遊處(觀光行銷科、工商科)、計畫處綜合規劃 科、教育處體育保健科、農業處(水土保持科、 林務科)、文化局文化資產科及環保局水污染防 治科、空氣噪音防制科、廢棄物管理科、綜合計 劃科及設施管理及檢驗科等相關業務科長十九人 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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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行政業務,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環保局及各委員所屬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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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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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地方人士及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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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應邀出席會議、實地勘查等,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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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依行政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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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修正,需提經本小組會議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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