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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求公正、合法審核本縣低收入戶申請案件,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避免審查舞弊及圖利情事,成立宜蘭縣低收入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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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一) 審議經本府社會處低收入戶業務承辦人、社會救助科科長、社會處處長評估有疑義之申覆案件。 (二) 提供研修本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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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委員四人至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一) 本府代表一至二人,由召集人選定。 (二) 鄉鎮市社會課課長一人。 (三) 律師一人。 (四) 社福機構社工督導員一至二人。 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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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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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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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小組委員代理之。 每次審核會議,應將審核結果作成決議,提送審議之低收入戶案件應參照決議結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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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委員四人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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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案件送本審核小組流程: (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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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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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