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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課程推動橫向聯繫與協調,並強化課程治理機制,特設置宜蘭縣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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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商本縣課程發展願景、目標、執行策略、行動方 案等相關議題。 (二)推動本縣學校課程與教學訪視或輔導。 (三)配合本縣教育發展政策,推動課程與教學各項研發 工作。 (四)強化本縣課程及教學資源整合與支持獎勵系統。 (五)研商其他與課程治理相關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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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一人,由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課程發展科科長兼任;教育行政代表二人,由召集人指派;以上均為當然委員。 (二)其餘委員八人,由處長聘(派)任之: 1.課程專長或學者四人。 2.學校代表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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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若因職 務調動或因故於任期中出缺時,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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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專案小組: (一)本會因特定需求,得經會議決議事項,設置專案小組 以研究或推動特定議題,並得邀請具該議題專長人士 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二)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經委員會決議後聘(派)之,並置 組長一人,由組員推選後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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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運作方式: (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二)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並得由 召集人邀請其他專業人士或指派教育處所屬單位代 表列席與會,定期研商或檢討本縣課程相關議題。 (三)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並採 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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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小組組員等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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