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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組字第1060212851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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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第二三四七次會議通過之 
          「行政革新方案」參-二-()5規定暨行政院九十
           八年三月六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八00六一一七一號
           函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
           議制度實施要點」,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及建議制度,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一)建立使公務人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
             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產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
            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七)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八)其他。

四、機關之參與及建議制度,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選擇下
        列適當方式,按權責核定建立實施,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以機關或單位為單元,分別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機關或本單位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公務員均能參與機關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2.推動品管圈小組活動:

按機關內部單位或層級編定品管圈小組,最基層每組以三至十人為原則,每年選定有關業務項目二至四個為革新研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動,以達成預定活動目標。各層級小組活動時,除研討主題外,並得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換生活及工作心得,提出需協助之處。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革新改進,並發揮團隊互助力量、激發工作向心力。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紀錄,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該小組所屬單位決行採納並革新改進者,得以該小組團體名義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如附表一),送請所屬單位予以敘獎。

3.辦理基層人員溝通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定期主持溝通座談會,與會人員為機關內各基層公務人員,會議內容包含對主辦業務、組織氣候及各項制度等應興應革事項。

4.推行目標管理:

由各業務主辦人員就主辦業務擬訂年度計畫目標初稿,經彙整後與單位主管充分研商,共同擬訂單位之年度計畫目標初稿,各單位所擬初稿經彙整後,再由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充分研商,共同擬訂機關之年度計畫目標。

(二)建議部分﹕

1.設置首長電子信箱或單位電子信箱: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

2.革新提案: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

圖表附件:

 五、成立建議評審小組,由本府人事處辦理行政事務,評審委員依建議案件數,簽報縣長遴聘府內(含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或府外學者專家三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為無給職,府外評審委員除依當年度本府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按件(篇)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外,遠地而至者(三十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建議案受理彙整後,由建議評審小組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審結果陳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二)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圖表附件:

 六、經各機關於上年度採行確具具體革新效益之建議案,本府得參照行政院區分類組,依下列程序進行初審:

(一)就本府及所屬機關提報之建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者,得核予適當獎勵;經提送行政院複審入選或獲獎者,則以初審或複審結果擇一敘獎。

(二)本府得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按附表三格式填載具體措施及成效,將評選優良之建議案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複審。

(三)本府提送之複審件數,由本府視提案情形及人事行政局訂定之件數決定之。

七、建議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

(一)經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

(二)相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
                     在案。

(三)經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曾獲頒其他獎項。但不包括依第六點獎勵之情
                     形。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
                     議之
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得依據本要點自訂實施規定。各機關不
        得因建議者對機關措施之批評,而予以懲處。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