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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 開之規範,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 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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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本本作業規範之補助(捐)對象: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辦理衛生保健補業務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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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四)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 定。但一年內同一團體以不超過三十萬為原則: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或本局各衛生所委託、 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 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 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 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4.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補助計畫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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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規範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以公益積極性衛生保健相關支出為原則,且需有自籌百分之十以上,接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事項: 1.無正當理由占有他人土地或搭建違章建築。 2.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遊、自強活動、及進香等。 4.涉及營利行為之各項活動。 5.對政黨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6.非執勤有關制服之購買或訂製(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7.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8.人員出席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之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 9.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之支出項目。 (三)建設建議事項補助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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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活動辦理前民間團體 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應於影本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辦理期 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 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 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 及金額),本局業務單位嚴加審核,按預算程序辦理, 並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捐)助項目與額度(比率) 或不得支用項目,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本 局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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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捐)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經費之比例撥付。 (七)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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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領款收據、活動成果照片(照片6張以上)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銀行帳戶、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經費。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經費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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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督導及考核: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核,並切實督導。 (一)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 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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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捐)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一)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三)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四)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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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局核 准;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 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如有違背法 令或與原核定補(捐)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 效運用者,本局應予糾正,限期繳回該補(捐)助款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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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 訊公開: (一)本局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 )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 ( 捐) 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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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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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規範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