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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勞工權益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9日府勞行字第1040017112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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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本縣勞工權 
        益,保護勞工職場安全、提昇本縣勞資爭議協處品  
        質,以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暨「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三、補(捐)助對象:

(一)本縣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符合依「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
             中介團體協調工作實施要點」規定資格之民間團體。

四、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補助案件以推展勞工權益,協處勞資爭議案件、輔導轄內中小企業改善廠場安全衛生,提供良好工作環境、及協助本府勞工處推展政策性等方案為限。

(二)受補(捐)助團體每一案件補助上限以十萬元為原則,且需有自籌款百分之十,惟符合本要點三(二)之條件者不受本款之限制。

(三)符合本要點三(二)之條件者,經專案簽奉核可者以
            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每一團體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接受補(捐)助原則:

(一)辦理各項勞資爭議協處案件及研習、觀摩或活動以本縣縣內為原則,如因業務所需以跨縣市辦理者,應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辦理。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辦理改選,且會務運作正常。

(三)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之明細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八)如所送計畫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不予補助。

(九)如因本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府。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符合補(捐)助對象者,應附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活
動名稱」、
「目的」、「主(協)辦單位」、「期程」、「地點」、「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

影印本與正本相符)、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前擬定計畫書報府申請,本府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若未符規定者,通知申請單位或請其補正,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府核准。

(二)本府依第四點補(捐)助條件及標準及第五點補(捐)助原則,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奉縣長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接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據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成果照片、參加人員名冊、切結書等資料,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應繳回原申請之補助款。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
             並得審核其本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
        間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