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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史館借閱圖書污損、遺失及逾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縣史字第0990000468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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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發揮圖書最高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並向管理人員申明。
三、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四、遺失或毀損之圖書,應由讀者自購相同之新書賠償之,凡已絕版無法購買時,依原定價或時價計後加二倍之現金賠償之。
五、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1.由流通櫃台填註賠償登記表,核定賠償價格。
 2.經核定賠償價格後,即繳納賠償金額,並領取繳款收據,辦理註銷手續。
 3.如自行購買相同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圖書送交流通櫃台辦理註銷手續。

六、本館圖書資料借閱,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逾期六個月以上未還之圖書,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圖書資料需辦理賠款,不再接受賠書,並自賠款日起停止借閱權六個月。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館得隨時修訂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