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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機房伺服主機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規字第0990175469B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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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暨維護本府機房伺服器主機,以主動掌握本府伺服器主機入出庫狀況及硬體暨系統服務運作情形,並協助伺服器主機故障排除、效能服務監控及系統重要資料之備份等服務,俾提供本府單位配合遵循及服務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角色定義:
(一)系統擁有者:各單位業務系統負責人。
(二)系統管理人員:本處負責掌握系統硬體資源狀況之管理人員,
包括處理器、主儲存裝置、主記憶體、及網路之使用狀況。
(三)機房設備巡檢人員:本處負責每日機房設備燈號檢查,故障記
錄並通報之管理人員。
(四)機房管理人員:本處負責機房電力、空間、機櫃、伺服器、I
P、KVM及網點配置之管理人員。
(五)系統服務廠商:系統整體軟、硬體之規劃建置廠商。

四、設備移入及移出機房作業:
(一)本府業務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於伺服器主機移入機房前一
星期擬具「宜蘭縣政府機房資訊設備服務申請表」(表一),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本處辦理審核。

(二)本處審核確認單位送件之申請書表,並將相關資料填入本處電腦機房管理系統。

(三)本處配給空間、電力、網點、網路IP位址及KVM等。
(四)機房管理人員於當日設備入庫前聯繫移入單位之系統擁有者,
將設備搬入機房。
(五)確認設備可正常運作後,請單位協助提供可管理本機硬體之管
理者帳號通行碼供本處系統管理人員設定使用。
(六)建立本機硬體管理者帳號通行碼後,設定系統IP位置,連至
本府防毒軟體安裝系統進行防毒軟體安裝。
(七)視系統擁有者需求,設定伺服器本身之防火牆及例外連接埠(P
ort),例外Port係屬於系統開放服務連線用,須特別檢視。
(八)設備移出機房應填寫申請表格(表一),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
本處辦理審核,審核無誤後將主機資料於本處電腦機房管理系統中刪除。

五、設備巡檢作業:
(一)本處設置機房設備巡檢人員於每日九時前至機房進行巡檢作
業,檢查伺服器設備燈號是否發生異常故障訊息。
(二)本處系統管理人員亦於每日九時前檢視伺服器主機效能/服務
監控系統(HP SiteScope),檢查機房主機服務運作情況並確認是否有告警事件。
(三)伺服主機之異常狀況均須填寫機房伺服器故障事件紀錄單(表
二),並電話通知系統擁有者發生之異常事件進行處理,事件紀錄單配合處理情形辦理簽核流程至故障處理完成結案歸檔。

六、伺服主機作業系統及服務維護:
(一)平日由本處機房設備巡檢人員及監控系統,實地與遠端監控伺
服器系統運作狀況,進行日常設備維護作業。
(二)當系統擁有者接到電話通知、監控系統主動訊息通知、自行發
現系統異常或服務不正常等情況,且無法自行處理解決時,應視系統保固維護合約情況連繫維護廠商協助處理。
(三)若已無保固維護合約,本處可協助勘查系統問題,並協助判斷
問題係屬主機作業系統、作業系統服務或業務系統服務故障等,惟系統擁有者請本處協助故障排除,應於主機系統移入機房時,先行提供該系統之標準作業手冊或相關系統功能設定說明文件,以協助進行問題排除,若無提供系統相關資料,則請單位連繫系統服務廠商自行處理,本處不負責後續系統維護責任。

七、資料檔案備份服務:
(一)於主機申請進入機房時,應填具服務申請表(表一),申請備份
管理服務項目。
(二)本處依據單位備份需求申請狀況,視現行備份軟體授權數量、
備份系統儲存空間容量、第二備援網段網點數量及高速交換器網路連接埠等使用情形,適當分配單位備份需求。
(三)若授權數量不足將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購足各單位備份
軟體授權數量、備份系統儲存空間容量或建置相關機房網點配置需求。
(四)資料檔案備份及還原:
      
1.代理伺服器備份方式:本處於申請備份之伺服器主機安裝
備份代理程式,針對伺服器之資料檔案,依排定備份週期自動進行備份作業。
2.無代理伺服器備份方式:本處提供申請備份之伺服器主機
網路磁碟機之備份空間,針對伺服器之資料檔案,依備份系統主機設定之排程自動進行快照備份作業。
3.當備份之資料檔案發生損毀、人為誤刪或資料遭竄改等異
常事件發生,系統擁有者可擇定備份週期之特定還原時間點進行資料檔案還原作業,並負責資料正確性檢核。
4.必要時系統擁有者得安排還原演練,以確認備份之有效性。

八、伺服器主機效能及服務監控:
(一)主機設備進入機房,系統擁有者應填具伺服器監控管理項目(表
一),本處即逕行依單位擇定適當主機效能監控及服務項目進行設定,統一控管本府機房伺服主機運作狀況。
(二)本處系統擁有者之受監控主機必須提供一組具管理者帳號通行
碼,單位系統擁有者須配合本處系統管理人員於監控系統之設定過程中,輸入具主機系統管理者權限之帳號通行碼,設定完成即自動進行系統效能及服務監控作業。
(三)監控系統透過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將告警訊息主動通知系統
擁有者異常事件,系統擁有者於收到告警訊息即可掌握系統異常事件發生原因,並依第六點方式進行故障排除作業。

九、伺服器設備故障維修:
(一)系統擁有者會同系統管理人員前往機房進行設備檢測,確認為
伺服主機硬體故障後,若設備於保固期內,應通知廠商至本府維修。
(二)系統擁有者會同系統管理人員前往機房進行檢測,確認為係屬
主機作業系統、作業系統服務或業務系統服務故障等問題,得依第六點請本處會同協助處理。
(三)若系統擁有者會同系統管理人員至機房檢修,確認無法於短時
間內修復,系統擁有者應發布故障通報。
(四)若伺服主機已逾保固期限,係屬硬體故障問題則由系統擁有者
取得設備維修序號,聯繫原廠或系統服務廠商說明故障情形,由原廠或系統服務廠商協助確認故障原因及報價後,由單位依本府採購程序申請維修。
(五)若伺服主機應用系統已逾保固期限,係屬主機作業系統、作業
系統服務或業務系統服務故障等問題,而本處仍無法協助排除問題,請單位聯繫系統服務廠商說明故障情形,確認故障原因及報價後,由單位依本府採購程序申請維修。
(六)完成請購程序後,通知廠商至本府進行維修,修復完成後測試
業務系統服務是否正常,確認無誤後即可發布通報恢復服務上線。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