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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數位落差,於縣內設置之村里資訊站(以下簡稱資訊站),以提供村里民眾學習電腦課程、教育訓練及課後練習使用之目的,今為維護資訊站設備之完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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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點所稱村里資訊站指經本府選定之村里、社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活動(訓練)中心,所擺放之電腦設備,並經本府網路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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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站之各項設備,不得為營利目的之使用,各資訊站管理人員可自行辦理教育訓練,以免費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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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資訊站管理人員應依照本府指示調整配置資訊站各項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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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站設置點需定期開放供民眾使用,設置點管理人員需確實保管各項設備,以免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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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者須簽到確認使用設備,使用後,管理人員需與使用者確認設備有無遺失或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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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備若發生故障,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本府維修廠商前往維護,維護時管理人員應在現場協助廠商了解各項設備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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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故障之設備完修後,管理人員應於維護單內簽名,以確認設備維護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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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站如有移機之需求,應於一個月前函請本府同意後,始可調整,移機之費用由資訊站設置點負擔為原則,若因特殊狀況經本府同意者,則由本府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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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每年定期簽訂維護契約,協助各資訊站設置點進行設備維護。若本府於年度預算無法編列時,本府將於當年度發文通知各資訊站設置點自行編列維護費用自行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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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每年提供資訊站上網服務,協助各資訊站連線上網;若本府於年度預算無法編列時,將於當年度發文通知各資訊站設置點自行編列連線費用,並於每月向本府繳交連線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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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每年定期辦理資訊站使用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做為該資訊站後續是否設置使用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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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項評估作業包括流量、簽到紀錄、開放紀錄、辦理教育訓練狀況進行綜合參考,並由本府遴聘委員或由本府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前往評估與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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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訊站使用狀況,經評估使用良好者,則持續設置;使用狀況不佳者,本府將以減少設備或撤站方式進行調整,以充分利用各項資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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