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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電子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70116596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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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位(以下
    簡稱各單位)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本府民意電子信箱(
    以下簡稱電子信箱)提供服務,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
    計畫處),負責本府電子信箱系統開發、建置、維護、受理案
    件、分派案件及管考作業。

三、本府受理電子信箱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府受理電子信箱陳情案件後,應於收件次日起七個
        工作天內回復陳情人。
    (二)各單位接獲分派案件後,應於三個工作天內處理完成。
    (三)對於案情複雜無法三日內處理之案件,受理單位應事
        先簽報一層辦理展延,並將延期理由告知民眾,以即
        時掌握時間迅速處理。

四、本府受理電子信箱陳情案件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應指派專責收文人員,隨時查看新增案件,並
        依各單位業務分工予以分辦承辦人辦理,承辦人登入
        系統辦理回復及陳核至單位一級主管,並將陳核紙本
        送計畫處審查彙整後回復陳情民眾。
    (二)電子信箱案件回復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符合陳情要旨
        ,用字遣詞應把握婉轉原則及虛心檢討態度回應,由
        計畫處審查後逕行答復陳情民眾,但案件屬情節重大
        者,應陳本府一層主管批示後答復。
    (三)各單位所擬回復內容,經審查發現內容不妥者,由計畫
        處退還原單位重擬,並於次工作日再送計畫處審查。
    (四)對於非屬單位權責之案件,應於收文後當日內,敘明理
        由逕洽計畫處加、改分權責單位,如無法釐清相關權責者
       ,由各單位一級主管協調,仍無法釐清者,由本府一層主管
        指派單位回復。
    (五)商業或政治性廣告函、無具體內容、與縣政無關之意見、未
        具建設性批評、個人情緒抒發意見及新聞轉載等案件,經計
        畫處審查後得不予回復。
    (六)陳情人若不同意業務單位聯絡時,承辦人不得聯絡陳情人,
        並對於陳情人之個人資訊應予以保護,如案情有釐清事項之
        必要者,應先洽詢計畫處,確認陳情人是否同意逕洽之。

五、各單位受理本府電子信箱陳情案件如有逾期情形,由計畫
    處辦理稽催作業,並定期公布各單位逾期案件,通知各單
    位主管查催承辦人儘速辦理完成。各單位如有前項情形,
    經查證屬實且無正當理由者,依其情節輕重,得由計畫處
    依相關規定簽報議處。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宜蘭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作
    業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