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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90009964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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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二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四)教育部95年5月3日台訓(三)字第0950060183號函。

二、目的:

為強化本縣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     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     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四、適用對象: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社會處通報,並副知教育處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社會處,並副知教育處。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社會處通報,並副知教育處,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責任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並調查處理及獎懲未盡責任通報案件,由本府社會處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受理案件類型

1.      獎勵案件: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處並副知教育處,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奬勵者。

2.      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社會處並副知教育處,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      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教育處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教育處自行研訂格式。

2.      本府社會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      本府社會處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4.      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      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四)行政獎懲

1.      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建請獎懲。

2.      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3.      有關校園性侵事件,教育人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或該員所屬單位建請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