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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校務行政管理系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資字第099002769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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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宜蘭縣所屬校務行政系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教職員生人格權受侵害,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檔案、電腦處理蒐集、利用及當事人係指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用詞定義。

三、本要點所稱校務行政系統之個人資料,係指學籍資料、個人成績、各項申請資料或其他有關個人於校園活動所產生之相關資料等。

四、本要點所稱業務執行單位係指因業務需求而執行校務行政系統單位。

五、業務執行單位於執行業務時,得進行其管理之資料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工作,並應加強資料管理與維護之責任。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為個人資料之蒐休集或電腦工作之處理: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業務執行單位於校務行政系統開發與維護中,需進行資料之檢索、輸出、儲存或其他處理者。

八、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  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與業務執行單位簽定「宜蘭縣政府個人及公務私密資料保密切結書」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五)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九、業務執行單位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電腦處理作業及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

十、當事人應妥善保管個人通行碼,應設置適當安全度之通行碼,加強資料存取控制,並應經常更新。

十一、依本要點規定得提供之資料,由業務執行單位以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供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