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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濟弱勢 之失能老人獲得日常生活營養之補充,結合民間單位資源及志願服 務人力提供老人餐飲服務,以維持其身心健康、提升日常生活品質 ,特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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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服務提供單位: 一、申請補助辦理居家式老人餐飲服務之單位,以下列為限: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 勞動合作社。 二、未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所定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 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四、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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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且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評估為失能之老人。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為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本案由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對象名冊,需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 行失能評估且符合標準者,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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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服務內容: 一、送餐到宅服務。 二、視服務對象需求,提供個別性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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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標準: 一、餐飲費: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之列冊低收入戶老人,本府全額補助。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本府全額補助。 (三)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 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 ,本府補助百分之九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四)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中,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身心障礙之老人 ,本府補助百分之九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五)第一至四款以每人每天最高補助一餐,每餐以新台幣五十元整計。 二、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交通費新台幣一百元整,以服務非 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 三、專案服務費: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每人每月以新台幣三萬 二千元整計,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具專業證照或碩士以 上學歷者,給予證照加給或學歷加給每月新台幣一千元。 四、充實廚房設施設備: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一)用餐人數三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 (二)用餐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整。 (三)用餐人數五十一人以上,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五、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每單位每年度 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二十萬元整時, 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 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六、辦公室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單位每月最 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七、補助使用者餐飲費由本府自籌;志工交通費、專案服務費、充實廚 房設施設備、辦公設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需視內政部核定本府當 年度補助項目及經費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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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流程:由服務單位提出年度計畫向本府社會處申請;服務補助對 象需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資格者,始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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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政業務-福利服務-獎補助費-對國內 團體之捐助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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