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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40120138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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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
安全與營養補給,厚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發展潛力,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並委由各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按週造冊後,將申請表件送本府社會處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生育津貼: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新生
    兒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人數個別補助之,並以
    一次為限。
二、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婦女於生產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助:
一、本人或其配偶現設籍於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出生後戶籍登記為本縣。
前項第一款所定現設籍於本縣達一年以上,為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一年內無戶籍遷出本縣之情形者;有遷出又遷入之情形者,其期間
應重新起算。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三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
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委託
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但逾期
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六條

申請人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審核同意補助者,不受前二條規定
之限制。

第七條

婦女於生產後死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檢附除戶相關資料,申
請及領取第三條之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