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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本縣各農會辦理農業產銷計畫審查評比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0980022454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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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農產品之產、銷能力與發展
    ,協助本縣各農會進行所轄之地區農產業務之產銷發展,特訂定本原
    則。
二、農業產銷計畫應由各農會提出後報由本府辦理審查並評比。
三、各農會提出之產銷計畫應為該會生產發展之主力農產品或具外銷潛力
    之農產品。
四、各農會應於規劃時間內提出當年計畫構想書(格式另行檢送各農會)
    送本府審查,並於審查會中提出計畫構想書之報告。逾期未送達者,
    本府將不予受理。
五、審查會由本府成立之審查評比小組依評審表所列項目予以評分,評審
    項目視年度計畫主題內容,另行定之。
六、本府得並視當年度經費額度,另行決定支持辦理之計畫數,對於歷年
    同一計畫執行不力之農會,必要時得停止補助。
七、所研提之產銷計畫,補助金額依評審之成績由高至低之比例分配(由
    本府另行定之),各農會負擔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並於本府當年
    會計年度結束前依所訂定之日期進行年度銷售報告,以年度銷售淨利
    潤成績作為來年同一計畫評比之參考依據。
八、年度銷售淨利冠軍之農會,由本府函請各農會對相關承辦人員敘獎。
九、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