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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下水道用戶違反下水道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本府公告規定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 水設備之處理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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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本府公告規定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將污水排洩於公共污 水下水道(以下簡稱下水道)者,處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罰鍰, 並應於限期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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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於第一次限期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 道者,處六千元罰鍰,並應於第二次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 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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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於第二次限期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 道者,處九千元罰鍰,並應於第三次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 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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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於第三次限期改善期限內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將污水排洩於下水 道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本府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 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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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所需費用,依執行該代辦作業廠商之設計、監造及工程契約計價 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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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次改善期限,除因施工困難等特殊情形外,為自下水道用戶接獲本 府通知之日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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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水道用戶未依規定設置用戶排水設備,致周遭住戶之污水無法銜接 下水道,於第一次限期改善期限經過後仍未完成設置者,本府得代為 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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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定之罰鍰及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 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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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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