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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預算有左列情事者,得辦理歲出預算保留: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並附有相關證明文 件者。 (二)屬跨年度計畫預算經費者。 (三)以上級政府核定之特定補助款及該項補助款之自籌配合款作為財源 之經費者。 (四)工程管理費,工程已完工者,以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為限;尚 未完工者,按未完工程比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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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支出保留數準備,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尚未使用部分,如符合預算法第七十六條或合約必須繼續支用, 應重新申請保留外,其餘應停止支付並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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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算執行單位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每年二月五日前提出,由 主計室會同財政局審查,於二月十五日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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