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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九十年度總預算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府主一字第103526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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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各機關學校九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
    算之編製除遵照院頒「中華民國九十年度各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
    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及預算書表格式外,並應遵照本注
    意事項辦理之。
二、本年度各機關、學校歲入、出預算之編列,應依「九十年度中共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已以本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府主一字第
    ○六三六三一號函轉頒在案)辦理。
三、歲出方面按地方制度法及縣政施政計畫分年實施計畫,暨上年度奉准
    有案及基於法律或義務及其他必然發生之支出應儘先估計,不得避不
    編列而於年度進行中要求辦理追加或動支預備金。
    至於年度進行中請求追加者,依照規定應以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或上級政府補助收支對列者為限。所有公共工程計畫,必須先期妥
    加規劃,詳確考量執行能力,嚴實編列預算。關於各經建計畫財源之
    籌措,並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或使用者繳費之原則予以規劃。本年
    度施政計畫在策訂作業計畫時,對於規劃設計工作須確實週密,諸如
    對工程用地之取得,工程設計或其他可能發生困難等,均應事先妥為
    規劃,避免延誤計畫執行。
四、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原有工作計畫如需繼續辦理,其所需經
    費應依實際需要核實列支,並配合行政革新措施及適應當前局勢,保
    留款偏高及進度落後之計畫,除受無法控制因素影響外,其本年度預
    算應予減列或免列。一般消耗性支出,應依預算收支原則重新檢討,
    力求節約,除依相關法規辦理事項及標準調整增加外,均不予成長,
    如有新增經常性計畫所需經費,應於各機關單位概算額度內視優先順
    序撿討容納。
五、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目欄所填之用途別科目,請
    確實依歲出用途別科目名稱所訂第一級科目及第二級科目之規定名稱
    依序填列;其單位、單價應照本府所訂「九十年度宜蘭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及鄉鎮市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編列。
六、預算表內應切實逐欄填寫,避免省略遺漏或過於冗繁,數量、單價、
    小計、合計應詳細計算。
    如有利息收入者,其收入依據為「依據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縣庫契
    約辦理」。
七、各種車輛之燃料使用費、牌照稅應編列數請參照第 9  頁。(警備、
    消防、救護車無需繳納者應減除不列)。
八、各國民中學政府補助之雜費,按每學期學生數每人十五元提列「災害
    搶修準備費」於各科教學業務-課業活動項下,不得漏列或短列。
九、為免增加無謂程序浪費人力物力時間,各機關單位之各項歲出預算,
    均應列入本文所規定之概算內(包括應有附件)如非極為重要以及本
    府特有規定者外,不必另行逐案簽該或公文層報。
十、單位預算之校對工作,應由各機關、單位自行指派專任人員切實負責
    辦理,如發現錯誤應簽請首長、局(室)主管核准後交本府主計室彙
    總發文勘誤更正,並請各機關、單位於,定時間派員至議會辦理黏貼
    更正。
十一、人事費編列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單位正式人員人事費應編列於其經常門第一項工作計畫項
        下,本府以外各機關學校正式人員人事費應編列於「行政管理」
        工作計畫項下。
  (二)職員:
        1.月支薪俸按員額編制等級計列(詳第 4.5. 頁)。
        2.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按實計列(詳第 5  頁)。
        3.警察人員加給、地政人員加給、稅務人員加給、資訊人員加給
          依規定標準編列。
        4.國民中小學教師薪俸按晉一級後薪俸編列,最高以六二五俸額
          為限。
        5.國民中小學教師專業加給一律按實際等級編列,導師費按每人
          每月二○○○元編列。
        6.退休、撫卹基金計算標準詳第 4  頁。
        7.保險費計算標準詳第 6  頁。
        8.工友、技工、司機應提撥退休準備金,計算標準詳第 4  頁,
          並列於人事費分析表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欄。
十二、應用書表如下:
  (一)封面。
  (二)預算總說明。
  (三)歲入預算表。
  (四)歲出預算表。
  (五)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
  (六)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七)人事費分析表。
  (八)辦公費明細表。
  (九)車輛費用明細表。
  (十)國民小學各項經費彙計表。
  (十一)戶政事務所各項收支彙計表。
  (十二)衛生所各項收支彙計表。
  (十三)資本支出分析表。
  (十四)歲出用途別科目分析表。
  (十五)員工總表。
  (十六)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十七)約聘僱人員彙計表。
  (十八)接受國內外公私團體補助(或配合)經費明細表。
  (十九)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
  (二十)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考察。
  (二十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開會、訪問、報聘。
  (二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進修、研究、實習。
  (二十三)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表。
  (二十四)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
  (二十五)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二十六)獎補助及捐助經費彙總表。
十三、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部份:
  (一)營業基金預算除參照歷年事業發展趨勢,并應觀察國內經濟情勢
        ,力求提高設備利用率,審慎估計一切可能收入,從嚴核列支出
        。凡為盈虧及成本計算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其他特種基金及作業
        基金,其計畫之擬編及預算概要內容之說明,準用本編製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並以各該基金運用計畫特性為主。
  (二)編製預算時,對縣議會審議以前年度預算之審議意見及審計機關
        對本府歷年度決算所修正之意見,均應作有效之處理。
  (三)各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單位對所屬各特種基金業務計畫及附屬單預
        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予覆實修正,如具審核
        意見,連同原編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於九月二十四日前送達
        主計、財政單位。
  (四)各支出科目明細表內容,應詳細計算說明,並參考「九十年度宜
        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所列單
        價編列,將來購置時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五)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印信外,其餘由各事
        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六)因附屬單位預算估算定期存款利息,一律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
        定存利率計列;本年度以年利率五.○五% 計列。
十四、經縣議會同意墊付之經費,必須於歲入、出明細表內註明議會同意
      文號。
十五、各項業務計畫經費(含經、資門)須上級政府補助或配合辦理者,
      除上級政府另有規定外,應於預算書上註明核定文號。未經核定者
      ,不得編列預算。
十六、為利預算之編製與校對工作,請各單位將預算主辦人員名冊於九月
      十八日前逕送本府主計室(詳第 30.  頁)。
十七、對於上級政府專案補助及專案計畫所購置之公務車輛,其相關經費
      應統一編列於庶務單位車輛維護預算科目及預算書中車輛費用明細
      表內。
十八、對於各機關、學校之補助款項及對國內外民問、學術團體、文化公
      益事業機構或個人等之捐助、捐贈等應接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
      詳列補助計畫(辦法)敘明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
十九、概算表之上年度預算數係指法定預算數,不含追加減之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