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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20007658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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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
    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
    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
    之,其任期均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且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或由現場出席委員互推派一人擔任主席。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府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
    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始得開議,並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
    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出席委
    員對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如有修正案,應提送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