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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0980038903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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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推動自然環境資
    源永續利用,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本縣成為「健康城
    市.永續宜蘭」之目標,特設「宜蘭縣地方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的行動計畫,審議本縣地方永續發展
      相關重大議案。
(二)推動參與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
      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
      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
      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
    秘書長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相關單位首長,並
    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設秘書組,辦理本會業務,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
    之,相關業務由計畫處指派人員兼辦。
六、本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召集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各
    工作分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單位首長擔任之。
八、本會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
九、本會得研提地方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相
    關工作分組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執行,各單位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
    ,送秘書組提報本會。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