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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未受領償金保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0950015684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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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未受領償金者,得於發放期限後隨時來
    府領取,工程亦不因償金未受領而無法結案,爰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規定對於未受領償金之保管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未受領償金,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償金
    。
三、下水道工程使用公、私有土地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償金,
    應於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期限(十天)結束後,將未領取之償金轉
    存「宜蘭縣庫存款戶-代收代付專戶」,以為支出核銷之依據。
四、未受領償金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
(一)工程主辦單位應繕造保管清冊三份,工程主辦單位及主計室各留存
      一份,另一份作為核銷用。
(二)工程主辦單位於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書面通知應受償金人,該
      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1.應受償金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2.保管原因及事實。
      3.保管款之名稱、種類及數量。
      4.保管專戶名稱。
      5.保管日期及保管字號。
      6.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7.逾期未領之法律效果。
    工程主辦單位應將通知送達之日填載於其留存之保管清冊,自該日起
    算,逾十五年未領取之償金,歸屬縣庫。
五、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償金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保管之金額。
(四)通知送達之日期。
六、應受償金人請求領取未受領之償金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工程
    主辦單位核對身分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
七、未受領償金之利息,應於受償金人請求領取時,由財政局依臺灣銀行
    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八、工程配合施工獎勵金未領取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