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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選拔本縣傑出身心障礙人士、 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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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備條件及評審項目: 一、應備條件: (一)傑出身心障礙人士:設籍本縣並年滿十八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表現卓越、學有專長或特殊貢獻足堪表揚之身心障礙者。 (二)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 1.服務績優類:於本縣推行身心障礙福利工作表現績優,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1)任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責人或總幹事(執行長)職務,滿三 年者。 (2)任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行政人員、教保、輔導人員、 社工人員或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滿三年者。 (3)任職鄉(鎮、市)公所推行身心障礙福利行政人員,滿三年者 。 (4)促進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有特殊貢獻者。 2.資深敬業類:於本縣推行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服務滿十年以上之人 員,並具敬業精神者。 (三)其他經本府認定表現傑出或有特殊貢獻之身心障礙者。 (四)上述各款人員近三年內無判刑確定或通緝中之情事,且未受縣級以 上之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一)傑出身心障礙人士: 1.工作態度:對工作認同感高、具工作熱忱、有具體之特殊表現及 不畏困難克服工作障礙者(佔三十分)。 2.專業表現: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對於精進專業知能、提高 工作績效具貢獻者(佔三十分)。 3.生涯發展: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良好人際關係、致力克服生 涯發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域者(佔二十分)。 4.服務參與: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公 益活動及熱心參與社會公益者(佔十五分)。 5.其他:其他足為社會表率之事蹟,或具優良事蹟者(佔五分)。 (二)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 1.服務績優類: (1)熱心並積極參與身心障礙之福利服務工作者(佔四十分)。 (2)長期投入並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領域有具體之特殊表現者(佔 三十分)。 (3)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 具體事蹟者(佔二十分)。 (4)其他具代表事蹟者(佔十分)。 2.資深敬業類:於本縣推行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服務滿十年以上之社 會工作專業人員,具有敬業精神,檢附其年資證明或有關佐證資 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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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拔程序: 一、本府應函請轄內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鄉(鎮、市)公所及本府 相關單位推薦適當人選參加傑出身心障礙人士及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 功人員遴選,每單位推薦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二、本府應邀請學者、專家、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關 局處代表及社政主管為評選委員,並召開評選會議就傑出身心障礙人 士選出表揚對象,以五名為原則,得視實際傑出情形酌予增減人數, 另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有功人員表揚對象人數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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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選作業: 一、由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鄉(鎮、市)公所及本府相關單位 ,依本要點推薦適當人選候選。 二、由本府彙齊各單位推薦資料,並造冊提請評選會議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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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表揚方式:各單位推薦之候選人經評選會議評選為表揚對象後,由本 府舉辦表揚大會予以公開頒獎表揚,並請媒體配合宣導,以收激勵人 心、見賢思齊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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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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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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