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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0980144498號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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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運用民
    間專業資源,強化協調服務品質,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該團體章程中明訂「調處勞資爭議」或「和諧勞資關係」等相關業
      務。
(三)該團體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四)該團體至少有六名協調人員,其資格均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訂頒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
      」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規定。
三、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提供之協調會場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交通便利性。
(二)軟硬體設施齊全,地點固定可供協調之場地。
(三)有會務人員常駐,使民眾方便聯繫者。
四、凡符合資格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備下列各款書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三)團體章程一份。
(四)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核備之預決算報告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紀錄影本各一份。
(五)協調人員名冊及其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六)法令諮詢人員名冊及服務規章。
(七)協調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 2  張。協調場地
      如係租賃,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府得成立審核小組,成員人數二至五人本府勞工處處長召集之,成
    員包括勞資關係科科長、專家學者或律師負責審查案件。小組成員均
    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之成員得依規定支出席費。
六、凡經審查通過並已經本府轉介處理協調案件之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其協調案件補助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未盡事項,得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年度補助民間勞資關係
    中介團體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