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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管有國有及縣有不動產處理被占用或閒置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公字第107020158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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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暨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
    訂定。
貳、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縣有及國有不動產管理使
    用效能,避免閒置、低度使用等情事發生,並積極排除被占用情形,
    以期提昇公地管理效益。
參、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財政稅務局
    局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一般性、例行性會議,惟涉及本
    縣重大施政政策會議,則由召集人主持。
肆、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由本府財政稅務局、地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
    處、秘書處、管有不動產被占用、閒置、低度利用單位(機關、學校
    )等二級主管共同組成。
伍、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並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其實際成員得視其性質,機動調整。
陸、本小組成員,各依其業務職掌辦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財政稅務局:綜理審核追蹤計畫進度。
(二)地政處:
      1.提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向他級政府機關撥用不動產明細
        ,並協助辦理撤銷撥用相關事宜。
      2.協助辦理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有不動產及撤銷撥用後公地之用地
        變更宜,並提供對土地最適宜之處理意見。
(三)建設處:
      1.提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限制等規定,協助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有
        不動產專案變更,提供海岸法規劃海岸地區之使用限制與最適宜
        之處理模式。
      2.協助排除占用作業。
(四)教育處:
      1.協助督責所屬學校改善不動產管理瑕疵,並提供財務及人員的協
        助。
      2.現有已完成徵收程序仍閒置之校地預定地檢討處理方式。
(五)農業處:
      1.協助督責所屬機關改善不動產管理瑕疵,並提供財務及人員的協
        助。
      2.提供農地、林地、港埠用地等管理辦法與意見。
(六)秘書處:提供法律諮詢。
(七)管有不動產被占用、閒置、低度利用單位(機關、學校):就其管
      有不動產被占用、閒置、低度利用部分,擬訂處理計畫,定期檢討
      、陳報本府財政稅務局。
柒、本小組成員之任期,隨本職同進退。開會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應指派人員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