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縣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下 水道管線而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及獎勵,依下水 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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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利資源處為執行單位。 |
第 3 條 |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府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含騎樓)埋設污水下水道 管線,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用,並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償: 一、中央天井式建築物,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 二、用戶排水設備連接管下游端,因無連外通路,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 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償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坪鋪面修復費:依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長度給與地坪鋪面修復費每 公尺新台幣一萬元。 二、獎勵金:每公尺新台幣六千元。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證明為合法建築物者,給予百分之八十之修復費用及 獎勵金。 第一項所稱污水下水道管線,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 備標準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連接管。 建築物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補償金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出具協議 分配比例證明文件,分別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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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權利人申領補償金,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文件,送本府辦理付款作業: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附施工同意書、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身分證影 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建築物如 有出租者,並需出具與承租人之協議書。 二、承租人應檢附協議書、身分證影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 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權利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領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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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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