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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172777B號 令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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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縣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下
水道管線而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及獎勵,依下水
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利資源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府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含騎樓)埋設污水下水道
管線,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用,並符合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償:
一、中央天井式建築物,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
二、用戶排水設備連接管下游端,因無連外通路,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
    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償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坪鋪面修復費:依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長度給與地坪鋪面修復費每
    公尺新台幣一萬元。
二、獎勵金:每公尺新台幣六千元。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證明為合法建築物者,給予百分之八十之修復費用及
獎勵金。
第一項所稱污水下水道管線,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
備標準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連接管。
建築物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補償金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出具協議
分配比例證明文件,分別具領。
第 4 條
權利人申領補償金,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文件,送本府辦理付款作業: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附施工同意書、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身分證影
    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建築物如
    有出租者,並需出具與承租人之協議書。
二、承租人應檢附協議書、身分證影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
    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權利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領款手續。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