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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仁山植物園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0970110606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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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仁山植物園(以下簡稱本園)內
    之各項設施,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三、各機關、學校、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
    請使用本園場地設施:
(一)具有文化性、公益性或教育性之教學、研習、集會公開活動。
(二)登山、健行等正當休閒運動。
(三)農業推廣活動
(四)經本府自辦及簽奉核准之活動。
    前項活動內容不得有露營、野炊、烤肉及卡拉OK或其他影響遊客之
    行為。
四、本園內使用場地僅限於遊客服務站、綠化教室及戶外舞台(本府自辦
    並簽奉核准之特殊活動除外)。
五、使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依辦理方式、申請時間、地點及活動參加對象,
    備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可(格式如後附)。
六、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使用許可: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有遇颱風、水災、園內道路坍方等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管理單位認定有損本園場地設施之虞或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時。
七、使用單位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壞場地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使用場地如需佈置者,應於活動計畫書內敘明並經管理單位同意。
九、本園內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整潔與環境衛生,垃圾及廢棄物
    應自行攜回處理。
十、使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於本園內隨意張貼海報、標語、旗
    幟或帳篷等。
十一、使用單位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應經管理單位
      同意後,自行逕洽有關機關單位辦理,並負擔相關申辦費用。
十二、使用單位如需使用本園所有之桌椅時,應知會管理單位後方可使用
      ,並自行負責排、收、歸位,如有損壞,應予賠償。
十三、使用單位搬運活動用品進出、堆置、存放時,不得有損壞、碰傷本
      園內設施及妨礙視線觀瞻,笨重或體積龐大之設備或物體,應事先
      告知管理單位及事先視察搬運路線,以維護人員及設施安全,如有
      損壞,使用單位應負責補修或賠償。
十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指定有權責人員與管理單位協調、連繫,便
      以處理相關事務或偶發狀況。
十五、本園管理員得隨時巡視使用情形,如遇有惡意破壞或不遵守規定事
      項者,得立即制止或停止其使用,並列入爾後申請審核考量。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會同
      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七、使用單位辦理活動時,車輛一律停放於仁山植物園停車場,不得擅
      自進入本園內。
十八、因苗木載運、園區工程施作或鄰近地主本人農產品、農業資材運輸
      等特殊需求,需借行園區公務車道者,為維護入園遊客安全,應檢
      附切結書(格式如後附),並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通行,以利管
      理。
十九、使用單位陳列之設備、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園概不負
      責。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