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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仁山植物園(以下簡稱本園)內 之各項設施,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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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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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 請使用本園場地設施: (一)具有文化性、公益性或教育性之教學、研習、集會公開活動。 (二)登山、健行等正當休閒運動。 (三)農業推廣活動 (四)經本府自辦及簽奉核准之活動。 前項活動內容不得有露營、野炊、烤肉及卡拉OK或其他影響遊客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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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園內使用場地僅限於遊客服務站、綠化教室及戶外舞台(本府自辦 並簽奉核准之特殊活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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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依辦理方式、申請時間、地點及活動參加對象, 備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可(格式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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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使用許可: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有遇颱風、水災、園內道路坍方等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管理單位認定有損本園場地設施之虞或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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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單位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壞場地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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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地如需佈置者,應於活動計畫書內敘明並經管理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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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園內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整潔與環境衛生,垃圾及廢棄物 應自行攜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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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於本園內隨意張貼海報、標語、旗 幟或帳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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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單位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應經管理單位 同意後,自行逕洽有關機關單位辦理,並負擔相關申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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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單位如需使用本園所有之桌椅時,應知會管理單位後方可使用 ,並自行負責排、收、歸位,如有損壞,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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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單位搬運活動用品進出、堆置、存放時,不得有損壞、碰傷本 園內設施及妨礙視線觀瞻,笨重或體積龐大之設備或物體,應事先 告知管理單位及事先視察搬運路線,以維護人員及設施安全,如有 損壞,使用單位應負責補修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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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指定有權責人員與管理單位協調、連繫,便 以處理相關事務或偶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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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園管理員得隨時巡視使用情形,如遇有惡意破壞或不遵守規定事 項者,得立即制止或停止其使用,並列入爾後申請審核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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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會同 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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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使用單位辦理活動時,車輛一律停放於仁山植物園停車場,不得擅 自進入本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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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苗木載運、園區工程施作或鄰近地主本人農產品、農業資材運輸 等特殊需求,需借行園區公務車道者,為維護入園遊客安全,應檢 附切結書(格式如後附),並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通行,以利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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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使用單位陳列之設備、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園概不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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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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