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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附設幼稚 園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部頒之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宜蘭縣政府處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為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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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提供縣內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方式之諮詢。 (二)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有關之案件。 (三)召開小組委員會議審議不適任教師之案件。 (四)其他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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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人,分別由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縣教師會推薦國中、國小教師各一位兼任、校長協 會推薦國中國小校長各一位兼任、縣家長協會推薦一位代表擔任、縣 家長會長協會推薦一位代表擔任及專家學者三位共同組成。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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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承辦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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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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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如遇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 位(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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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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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非縣政府管轄者)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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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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