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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19976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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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附設幼稚
    園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特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部頒之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宜蘭縣政府處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為本小組)。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提供縣內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方式之諮詢。
(二)輔導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有關之案件。
(三)召開小組委員會議審議不適任教師之案件。
(四)其他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事務。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人,分別由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縣教師會推薦國中、國小教師各一位兼任、校長協
    會推薦國中國小校長各一位兼任、縣家長協會推薦一位代表擔任、縣
    家長會長協會推薦一位代表擔任及專家學者三位共同組成。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另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如遇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
    位(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召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非縣政府管轄者)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