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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本縣家境清寒、有特殊表現及品 學兼優之國中學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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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凡就讀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在 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生(國中學生請務必查明),且本學年度內尚 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其障礙類別如下: (一)視覺障礙學生; (二)聽覺障礙學生; (三)肢體障礙常學生; (四)智能障礙學生; (五)多重障礙學生; (六)學習障礙學生; (七)自閉症; (八)其他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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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名額:六十名,按各類障礙學生比例選取,惟每類型學生至少選 取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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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金額:每名新台幣五,000元,依受獎學生之家庭清寒程度、 障礙程度及在學成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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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日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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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辦理初選(每校至多一名 ,另設有特教班學校得依所設國中小身心障礙特教班級數增加名額 ),填妥申請表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逕送本府教 育局。 A.上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國中 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B.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在 校學習與家境情形。 C.家境清寒證明(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免稅證明,不限一件 )(免附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D.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公私立醫院之障礙程度證明書或本縣鑑輔會 特殊兒童名單文件乙份(應載明障礙類型或程度)。 (二)本府教育局依照第七點所列之選拔標準,邀請學校代表或相關專業 人員辦理審查; 凡經審查合格,請學校備據送府轉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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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清寒程度: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證明者優先。 (二)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在學成績:品學兼優或特殊表現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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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者,一經發覺領取本 獎助金,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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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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