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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助本縣急難救助個案與社會資源之連 結,以期能獲得適切之民間資源,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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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急難救助個案捐助網站係由本府社會處建置之特定個案 之捐款受理平台系統,捐助款項帳戶為宜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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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急難救助個案,係指設籍於本縣之民眾,因特定事件或 遭遇重大個人或家庭危機,致使其個人或家庭陷入經濟支持障礙,經 本府社會處專業評估認定需予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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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僅限登載需救助個案資料,不作為其他用途,非經本府同意, 任何人不得任意轉載於其他電子媒體、報章雜誌或電子網路等可供登 載資料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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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係為提供捐款建議之平台,非主動對外募款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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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府社會處評估、審定需救助個案始可登載於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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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系統登載之規定如下: (一)受救助對象資格: 1.受救助之個案,如一年內實際居住於本縣天數未超過 183 天或 戶籍已遷出本縣時,本府將立即停止相關資料之登載。 2.受救助個案本人死亡或已無家屬處理後續救助時,本府將立即停 止相關資料之登載。 3.經受救助個案表示請本府停止資料登載時,本府將立即停止相關 資料之登載。 (二)個案登載期間: 1.受救助個案自最後一筆捐款登載起三個月內,無任何捐款登載時 ,經本府評估後將停止相關資料登載並予以結案。 2.受救助個案自資料登載起滿六個月時,經本府評估後,將停止相 關資料之登載,予以結案。 (三)捐助金額: 1.受救助個案自資料登載起,其捐款金額經社工員專業評估已達足 以紓困時,本府將停止相關資料之登載,並予以結案。 2.經受救助個案表示捐助金額已足以紓困時,經本府評估後,將停 止相關資料之登載,並予以結案。 (四)經本府或社會救助金專戶委員會決議時,本府將停止相關資料之登 載,並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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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保有本系統受救助個案資料登載之增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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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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