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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受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0980051341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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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
    理寺廟及宗教團體申請補助案之依據,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向政府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
三、補助範圍:
(一)經常門: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
(二)資本門:寺廟公廁、廣場。
(三)活動計畫內容屬旅遊、觀摩、文康、自強、進香、聚餐、法會、普
      渡、聯誼或依法應召開之會議等性質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舉凡各類設備之採購、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服
      裝、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性質之項目一律不予補助。
(三)每一年度經常門補助最高額度以 2 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該計畫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
      補助比例撥付。
五、申請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依據預算編列執行,寺廟應於活動二週前
    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寺廟應備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
      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
      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同一活動、計畫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
      費之明細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不得重複申
      請。
六、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
      他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
      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
      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受補助團體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倘發現有
      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
      繳回補助款,且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寺廟或宗教性團體之補助申
      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經核准受補助之寺廟或宗教性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
      領據及下列資料二份函送本府核銷撥款;受補助之寺廟或宗教性團
      體應自行保管之各項憑證資料,應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府及審計
      機關隨時查核。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七、同年度同一團體以向本府(含附屬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八、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得會同相關單位辦
    理現地查核。
九、本要點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