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投票結果 |
第二十條 |
本縣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
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
,均為不通過。
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為整數一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本縣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
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
失其效力。
二、有關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本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
之自治條例提案,送縣議會審議。縣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
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
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第二十二條 |
本縣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
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
第二十三條 |
本縣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不通過者,自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
票結果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本府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