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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27135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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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票結果
第二十條
本縣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
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
,均為不通過。
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為整數一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縣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
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自治條例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
    失其效力。
二、有關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本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
    之自治條例提案,送縣議會審議。縣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
    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
    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第二十二條
本縣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
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二十三條
本縣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不通過者,自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
票結果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本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