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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宜蘭縣轄市區公車(以下簡稱縣 轄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及繼續經營之審核作業程序,以為申請 業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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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審核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本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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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營運以宜蘭縣、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花蓮 縣等一日生活圈距離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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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一。 (二)由本府規劃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二。 (三)由業者自行規劃新闢或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三。 (四)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流程圖四。 (五)業者配合學校、社區及活動規劃新闢之專車路線,由本府依下列原 則逕行准駁: 1.申請業者須依學校、社區或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提出之需求內容進 行路線規劃,且申請業者須有營運路線行經該規劃路線合理服務 範圍。 2.學校及社區專車應配合上下學及上下班時段採固定班次發車,活 動專車則應配合活動時間及預估活動人數規劃營運班距。 3.專車路線須於車頭及車尾路線名牌標示「專車」字樣,且須依本 縣轄市區公車收費方式及核定票價收費。 4.除活動專車得設置臨時站位供參加活動民眾上下車外,其餘專車 不得設置站牌,且須依核定停靠點上下乘客。 5.業者申請專車路線應提送申請書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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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於協調適當業者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規劃路線起訖點附近或於合理延駛範圍內設有停車場站。 (二)場站地點應符合規劃路線之營運需求。 (三)所屬公車路線與規劃路線重疊度總和較大之業者宜優先考量。 (四)車輛設備。 (五)營運班距及時間。 (六)補貼款之需求。 (七)平時督考紀錄及服務評鑑結果。 (八)其他足以提昇營運品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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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行駛路線以直捷為原則。 (二)路線一端必須配置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停車場站供車輛調度。 (三)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幹線或長途客運轉運接駁。 (四)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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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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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 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營運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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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包括任一起訖點之區段運量如 達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由本府逕行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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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線裁撤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與區間鐵道運輸路線重疊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具有其他替代公車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等級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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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繼續經營之路線,其經營服務品質是否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依 該路線過去經營實績及繼續經營計畫書分別認定之。過去經營實績 ,依最近兩年該路線之評鑑成績平均值計算之。繼續經營計畫書, 其各項內容及權重比照「宜蘭縣政府公開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自行 規劃路線評選須知」所定營運計畫書之內容及權重。 前項繼續經營計畫書應提送本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審議委員會進 行審議、評分,其平均值之百分之四十加總過去經營實績之百分之 六十,合計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成績。經營服務品質成績未達 八十分者,認定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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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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