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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團體、個人或教練代表宜蘭
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並表現優異者,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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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項目為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辦理之各項比
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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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應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予表現優異之團體、個人
及教練:
(一)團體部分:
1.第一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二)個人部分:
1.第一名:新臺幣兩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教練部分: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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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練指導之團體或個人有數個(位)在同一年度比賽,依本
要點規定獲得獎勵金者,該教練之獎勵金依該團體或個人
獲獎名次最優者,依前點第三款規定發給之;獲得一面金
牌以上,每增加一面金牌加頒五千元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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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本縣所舉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團體、個人或教練,獲
得第一名者,其獎勵金依第三點所定標準加計一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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