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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代表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10119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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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團體、個人或教練代表宜蘭
    縣(以下簡稱本縣)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並表現優異者,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項目為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辦理之各項比
    賽項目。
 
三、本府應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予表現優異之團體、個人
    及教練:
    (一)團體部分:
        1.第一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二)個人部分:
        1.第一名:新臺幣兩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三)教練部分: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四、教練指導之團體或個人有數個(位)在同一年度比賽,依本
    要點規定獲得獎勵金者,該教練之獎勵金依該團體或個人
    獲獎名次最優者,依前點第三款規定發給之;獲得一面金
    牌以上,每增加一面金牌加頒五千元獎勵金。
五、參加本縣所舉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團體、個人或教練,獲
    得第一名者,其獎勵金依第三點所定標準加計一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