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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 優生)轉學事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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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係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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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優生申請由資優班轉至普通班後,不得再申請轉回資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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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資優生欲轉入其他學校之同類資優班,於欲轉入之資優班人數尚 有缺額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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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本縣學校資優班,應檢附戶籍資料及原縣市鑑 定資料,以公文方式行文本府,再轉交受理轉學學校組成甄審小組辦 理審核事宜,並將審核結果送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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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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