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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長期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61702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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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發掘並選拔本縣國民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作有計劃之銜接培
    育,以提高其體能及技能,進而提高本縣體育水準。
貳、依據:教育部六八、七、七台體字第一八八三號函訂頒「長期培育中
    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辦理。
參、推展方式:
一、各校除應注重體育正常教學外,並應配合學校環境,遴選具有運動潛
    能之學生,依據本縣專項訓練要點長期培育,並加強重點訓練。
二、本府參酌各國民中學現有之體育師資、場地器材設備,與過去參加縣
    級以上體育活動成績,指定若干所學校為專項訓練中心學校,以銜接
    繼續培育國小已具基礎之各該項優秀體育人才。
三、被指定為某專項訓練之中心學校可接受符合該專項條件之學生就讀,
    不受學區規定限制。
肆、國民小(中)學學生具有左列成績者,得不受學區限制,升(轉)入
    各該專項訓練。
一、本府舉辦之縣級各項比賽個人成績列一│三名,球類、跳繩、踢毽、
    體操、國術、游泳、接力團體競賽成績列第一名。
二、縣級以上之各項比賽:
    1.台灣區中學聯運、北區國小聯運、師專輔導區各項競賽個人成績列
      一│六名,團體競賽(如球隊等隊伍性)成績列一│三名。
    2.經教育部、教育廳核備之各種縣級以上體育競賽,參加單位在十隊
      以上之個人成績列一│六名,團體競賽成績列一│三名。
伍、各國民中學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將本學年執行專項訓練成果報
    府核備,以便作為本縣指定「專項訓練中心學校」之依據。
陸、選手久之培育與考核:
一、被指定之校應於每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擬定本學年度訓練實
    施計劃,並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就實施情形,詳如檢討,將檢討結
    果結果及改進意見辦理成效,一併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各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三、被指定訓練之學校實施情況,由本府教育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
    校重要考核項目之一,辦理績優良者,從優敘獎,績效不彰者,得取
    消專項訓練中心,並視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