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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防止國民中學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00128367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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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為促進本縣國民中學教育正常發展,防止學生越區就讀,維護
    學區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三)教育部台七一國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函。
三、實施範圍:本縣各國民中學。
四、實施要點:
(一)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由縣政府成立新生入學作業小組,依據本縣國
      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予以分發入學。
(二)各國民中學應以核定之班級學生數為基準,如有特殊原因,事先專
      案報經核准者,始得予以增班。
(三)每學期註冊時,各校應通知學生繳驗戶口名簿,如發現戶口已遷出
      本校學區者,應促其轉學。
(四)各國民中學於接受學生申請發給轉學證明書時,應查驗戶籍謄本,
      如發現申請轉學之學生未興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時遷出者,應予
      詳細調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收受轉學生時,
      應作相同之處理。
(五)各國民中學對於中途轉學之學生,應按其住址加以訪問,如發現虛
      報戶籍者,(即學區內未設戶籍或雖設戶籍而未實際居住之空戶)
      ,應不得轉入或轉出。如於學生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由
      戶警機關知虛報遷入者,應該立即通知該虛報戶籍之學生,限期返
      回原居地之學校就讀,逾期或拒不轉學者,則勒令轉學。
(六)各校辦理註冊後,本府派員查覆,並列入督學視導重點。如有未依
      規定執行者,有關人員將予以議處。
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