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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有效拆除施工中之違建及執行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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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應即時拆除之違建,係指未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而擅自建築 之施工中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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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鄉鎮市公所之查報員(以下簡稱查報員)平日應主動就其轄區進行 巡查,發現施工中違建時,應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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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中違建之查報及拆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報員發現屬本作業要點第二點之施工中違建,應於現場張貼勒令 停工通知單(如附表一)拍照存證,併同查報單(如附表二)函報 本府。 (二)施工中之違建經現場張貼勒令停工單後,如有繼續施工情形,查報 員應立即填發二次勒令停工單張貼並陳報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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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建設處應就現有人力排定各鄉鎮市責任區之巡查人員(以下簡稱 巡查員),進行施工中違建查報業務之督導,若發現未被查報之施工 中違建,應立即責成公所之查報員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進行查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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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報員應負施工中違建查報之責,如有漏查漏報案件,應提報「宜蘭 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稱協調會報)依「處理 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以下簡稱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懲處;對於查報績效良好者,亦提報協調會報依獎懲辦法規定辦 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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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巡查員應負督導及主動就其責任區進行巡查之責,發現施工中違建時 ,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所屬之鄉鎮市公所查報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程 序辦理,巡查人員執行成效應提協調會報依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獎懲, 並列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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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作業要點查報屬應拆除之案件,得由違建人限期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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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拆除完成之案件,應由巡查員檢附拆除前後之照片,填寫結案單辦理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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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同時副本抄送各鄉鎮市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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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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