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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身心障礙者家庭
照顧者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
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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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因應家庭照顧者因特殊、緊急事故無法提供照顧,及紓
解長期照顧身心障礙家人造成之身心壓力,提供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使照顧
者獲得喘息之機會,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
與社會活動之機會,共同提升家庭照顧者及其身心障礙家
人的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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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
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
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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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國內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及
捐助章程明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
人。
(二)民間機構、團體申請辦理本項服務,應依本計畫向本
府申請核定並簽訂契約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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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方式:
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
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
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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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型態: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服務方式為
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連續
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
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三百三十
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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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照顧費用:
服務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服務超過
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一)臨時照顧:
1.居家式: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八十五元計之,
十二小時以內服務費至多新臺幣三千四百六十五元。
2.社區式:服務費半日(四小時)以新臺幣六百二十五
元計之;全日(八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計
之。
3.機構式:四小時以內服務費以新臺幣三百八十五元計
之;八小時以內服務費以新臺幣七百七十元計之;十
二小時以內服務費以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計之。
(二)短期照顧:每年最高補助十四天,輕、中度身心障礙者
服務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十元計之,重度、極重度
身心障礙者服務費每日以新臺幣三千四百六十五元計之
。
(三)於例假日(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居家式臨時照
顧服務,服務費一日加計新臺幣七百七十元。(須符合
衛生福利部及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AA08(晚間
服務)及 AA09(例假日服務)核定原則。
社區式及機構式服務含膳食費,居家式服務之膳食費或其他
身心障礙者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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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資格: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
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
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五)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
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1.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2.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
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
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
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符合上述資格且符合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
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全額補助;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
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長照一般戶(前兩者以外者),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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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程序:
凡符合第三點、第八點規定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影本、戶口名簿、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
明等文件(無則免附),向本府申請服務,承辦單位應依
收費及補助標準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自行負擔之服務費用
,並開立收據;承辦單位應按月檢據向本府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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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務內容: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
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
、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前款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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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服務人員資格:
(一)領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
庭托顧服務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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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彙整個案服務紀錄送府備查。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瞭解受補助單位服務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查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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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來源:
所需費用於年度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
務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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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獎助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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