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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長照字第10800001038號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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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家庭照顧者因特殊、緊急事故無法提供照顧,及紓解長期照顧身心
    障礙家人造成之身心壓力,提供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
    及短期照顧服務,使照顧者獲得喘息之機會,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
    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共同提升家庭照顧者及其身心障礙家人的生
    活品質。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身心障礙者家庭內
    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三、辦理方式:
(一)補助國內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及捐助章程明列辦理
      社會福利業務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二)民間機構、團體申請辦理本項服務,應依本計畫向本府申請核定並簽訂
      契約後使得辦理。
四、服務方式:
    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
    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
    助。
五、服務型態: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日不超過十二小時,在機構收容安置者,每月最高補
      助八小時,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
      十四日;在機構收容安置者,年度最高補助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
      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三三六小時。
六、照顧費用:
(一)在宅式、社區式定點臨時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二百元計之。
      (服務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短期照顧:服務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計之。(服務過十二小時
      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三)行政費:在宅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派案一次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四)交通費:到宅式臨時照顧服務每次加收交通費新台幣一百元計之。
   身心障礙者接受照顧期間所需膳食費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所需費用由申請
   者自行負擔。
七、補助資格: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
 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符合上述資格且具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者,補助百分之
 七十;一般戶者,補助百分之五十(不含行政費、交通費)。 
八、申請程序:
    凡符合第二點、第七點規定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等文件(無則免附)
    ,向本府申請服務,承辦單位應依收費及補助標準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
    自行負擔之服務費用,並開立收據;承辦單位應按季檢據向本府核銷。
九、服務內容: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
      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
      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前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十、照顧服務人員應取得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資格。
十一、督導: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服務紀錄送府備查。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了解受補助單位服務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
        提供相關資料查參。
十二、經費來源:
      所需費用於年度預算社政業務-福利服務-委辦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