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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 機關(單位)學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 、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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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 色、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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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 或室外方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四項: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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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類活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活動應籌組籌備會,準備活動所需事項及分工,並擬妥活動計 畫書,送本府主管機關(單位)備查。本府主辦之活動,簽報首長 核定。 (二)各類活動籌備會得邀請相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參與籌劃,共同構思活 動創意。必要時應與參加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 附件),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經費支出 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彙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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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停車問題、參加人員 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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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
量。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
數。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屬臨時建物規範者應送本府建設局
審查;未屬法令規範者,由承辦單位自備相關文件備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檢視:洽請本府消防局辦理。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府交通處審查;如
需臨時路權申請或重要路口交通疏導等,洽請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
。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救
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府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本府
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爆竹煙火、天燈、粉末及
室內明火表演等之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報
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由消防局另訂)執行,
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
噪、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四)辦理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六百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
大型群聚活動,依「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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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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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
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據向主辦單位辦理
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
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
經費分攤表,分別向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辦理核銷。
3.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單位依各政
府機關相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
副知贊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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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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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
檢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
是否明快得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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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法人團體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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