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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1071808840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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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
    機關(單位)學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
    、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
    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
    色、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三、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
    或室外方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四項: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四、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類活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活動應籌組籌備會,準備活動所需事項及分工,並擬妥活動計
      畫書,送本府主管機關(單位)備查。本府主辦之活動,簽報首長
      核定。
(二)各類活動籌備會得邀請相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參與籌劃,共同構思活
      動創意。必要時應與參加活動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如
      附件),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經費支出
      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彙整備查。
五、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停車問題、參加人員
      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六、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
      量。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
      數。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屬臨時建物規範者應送本府建設局
      審查;未屬法令規範者,由承辦單位自備相關文件備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檢視:洽請本府消防局辦理。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府交通處審查;如
      需臨時路權申請或重要路口交通疏導等,洽請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
      。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救
      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府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本府
      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爆竹煙火、天燈、粉末及
      室內明火表演等之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報
      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由消防局另訂)執行,
     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
      噪、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四)辦理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六百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
      大型群聚活動,依「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辦理。
七、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
     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據向主辦單位辦理
     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
     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
     經費分攤表,分別向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辦理核銷。
   3.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單位依各政
     府機關相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
     副知贊助單位。
 
八、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九、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
    檢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資訊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七)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
      是否明快得宜
十、民間法人團體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各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