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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0003502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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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九條訂定。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人員。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均列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同一事由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不得重複推薦),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者。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者。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著有貢獻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各機關學校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選拔程序:
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每一機關學校(單位)得遴薦一人,所屬人員超過五十人者得增加一人,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人事處查證並彙整,提請本府專案小組審議(成員同本府考績委員會委員)後,陳請 縣長核定。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及新台幣二萬元,另給予公假,安排國內、外參訪活動。
前項參訪公假國外五天、國內三天。
未參加前項參訪活動者,公假三天應於當年度請畢。

八、績優事蹟刊登於本府員工業務網,以為表率。並陳請 縣長就當選之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九、本縣模範公務人員,經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核定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本府核頒之新台幣二萬元獎金應予繳回。
其餘人員依本要點表揚。
十、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府外,並應報請廢止其推薦。
十一、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十二、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