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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公開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0960128564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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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評選委員
(一)評選委員除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遴選產生
      ,餘由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成員聘任。
(二)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主動迴避,並告知主辦單位。
      1.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儕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2.其他足使受評選之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
        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三、評選程序
(一)資格審查:
      申請單位應檢送下列證件,若缺下列任何一項者,則取消該申請單
      位參加第二階段評選之資格。
      1.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2.法人簡介。
      3.法人登記證影本。
      4.投標單位聲明書。
      5.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6.董事會會議決議申請會議紀錄。
      7.董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8.最近兩年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9.最近兩年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10.經營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格式及內容詳如「宜蘭縣社區大學委
        託辦理公開評選經營計畫書內容要項」)。
   11.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 5  至 9  之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設立未滿兩年
      之民間團體,第 8  及 9  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二)評選:
   經資格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於評選當日依抽籤順序採下列方式進行
   審查。簡報形式由申請單位自行決定,每一申請單位至多推派三位
   出席簡報人員。
      1.經營計書簡報限20分鐘
      2.詢問約30分鐘
四、評選項目及權重
  委員會就下列要件審核之:
(一)申請單位功能評估(20%)
(二)申請計畫評估(60%)
(三)推展服務相關措施(20%)
      評選項目之評選子項詳如「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公開評選評分
      表」。
五、評選成績計算方式說明
(一)評選委員對每一申請單位,均應填寫評分表乙份。
(二)計分方式(以排序法):
      由每位評選委員對申請單位評分,再依分數排列序位,最後將序位
      加總統計,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其餘依此類推。
      若排序相同時,以「申請計畫評估」項目得分較高者得標。
(三)評選總分不得低於八十分。
六、評選之結果由本府通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