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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宜蘭縣政府 97 年 7 月 2 日府計研字第 0970086244 號函頒「宜蘭 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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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各單位從事稅捐稽徵工作,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 關事項,提出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建言,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 究發展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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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發展範圍 (一)改進賦稅制度、革新稽徵程序、開拓稅源及防止逃漏稅捐之研究。 (二)改進稅務行政管理,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之研究。 (三)資訊稅務系統之研究。 (四)加強租稅宣導、教育及提昇為民服務之研究。 (五)稅務法規、稽徵技術及簡化工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稅務工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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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發展方式 (一)各單位依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進度研提。 (二)自行研提建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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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作業程序 (一)各單位依據年度研究發展計畫及自行研提之研究報告,由單位主管 初核後送研考單位收件,備供評審。 (二)研考單位將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摘要填入處理表,連同研究發展案件 分送評審會委員 2 人審查。 (三)經評審委員審查之研究報告須提會審議者,由研考單位召開研究發 展評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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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會置召集人 1 人,評審委員 5-7 人 (一)召集人:由秘書擔任。 (二)評審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或審核員 5-7 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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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發展案件經評審會決議通過陳報上級機關參採者,每件給予行政 獎勵嘉獎一次,一年敘獎總計不得超過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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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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