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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0960062157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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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獎勵宗
    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爰增訂本審查作業須
    知。
二、為辦理本縣各鄉鎮市推薦宗教團體參與獎勵之資料審查作業,由本府
    民政局、社會局及文化局等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審查作業小組,小
    組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三、審查分工:
(一)民政局:擔任聯絡窗口統籌辦理行政工作,並由民政局局長擔任小
      組召集人並召開審查會議。
(二)社會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三)文化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四、審查程式依序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每年 12 月中旬前完成初審並報送事蹟表(含
      證明文件)。
(二)本府審查小組複審。
(三)邀請各鄉(鎮、市)公所人員召開會議,確認推薦表揚名單。
五、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進行現場訪視
    並作成紀錄,關於事蹟表及證明文件審查原則如下:
(一)事蹟表:應依計畫要點訂定之請獎種類(公益慈善、社會教化)表
      格分別填寫。
(二)證明文件:
      1.公益慈善:捐資憑證、收支決算表或其他證明文件。
      2.社會教化:照片、計畫書或宣傳品……等。
(三)證明文件審查原則:
      1.事蹟證明文件有填寫捐助人、捐助對象、捐助(舉辦)事由、時
        間(申請年度應相同)、費用等相關資料。
      2.事蹟證明文件捐助人與申請人相符或為申請人之附屬組織。
      3.收支決算表中應記載相關事蹟內容,並經由最高權力機構決議通
        過。
      4.購置宗教團體財產,由宗教團體專屬使用(非供大眾使用)之金
        額,不列入捐資總額計算。
      5.捐獻給其他宗教團體香油錢或本廟興建金額,原則上不提列為表
        揚事由。
六、本須知為「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
    施計畫」之一部分。
七、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