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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獎勵宗 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爰增訂本審查作業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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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本縣各鄉鎮市推薦宗教團體參與獎勵之資料審查作業,由本府 民政局、社會局及文化局等業務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審查作業小組,小 組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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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分工: (一)民政局:擔任聯絡窗口統籌辦理行政工作,並由民政局局長擔任小 組召集人並召開審查會議。 (二)社會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三)文化局:指派審查小組成員,並參與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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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程式依序如下: (一)各鄉(鎮、市)公所每年 12 月中旬前完成初審並報送事蹟表(含 證明文件)。 (二)本府審查小組複審。 (三)邀請各鄉(鎮、市)公所人員召開會議,確認推薦表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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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得依個案之實際需要,進行現場訪視 並作成紀錄,關於事蹟表及證明文件審查原則如下: (一)事蹟表:應依計畫要點訂定之請獎種類(公益慈善、社會教化)表 格分別填寫。 (二)證明文件: 1.公益慈善:捐資憑證、收支決算表或其他證明文件。 2.社會教化:照片、計畫書或宣傳品……等。 (三)證明文件審查原則: 1.事蹟證明文件有填寫捐助人、捐助對象、捐助(舉辦)事由、時 間(申請年度應相同)、費用等相關資料。 2.事蹟證明文件捐助人與申請人相符或為申請人之附屬組織。 3.收支決算表中應記載相關事蹟內容,並經由最高權力機構決議通 過。 4.購置宗教團體財產,由宗教團體專屬使用(非供大眾使用)之金 額,不列入捐資總額計算。 5.捐獻給其他宗教團體香油錢或本廟興建金額,原則上不提列為表 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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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為「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 施計畫」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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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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