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置宜蘭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道安會報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
|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
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
交通處主辦。
(二)本會報置綜合管考(本府交通處、計畫處)、執法(警察局)、
工程(交通處、工商旅遊處及環 境保護局)、監理(宜蘭監理
站)、教育(教育處)、宣導(秘書處)等六個工作小組,各
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各本府各相關業務主管兼任之,並按
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 各組長指派兼任,
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聘僱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理本會
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
|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組長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以及各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
|
五、本會報召開時應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
|
六、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列席會議並支給出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