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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處理所屬基金或他級政府機 關委託代售土地及建物業務,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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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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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管理單位(機關)委託本府代售土地或建物前,應辦妥土地鑑界並 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標明日期之四至界址現況照片、地政事務所鑑 界資料…),確定無被占用情事,倘有被占用情事,應先排除占用後 再行委託標售。 委託代售標的物至公開標售點交程序完成前,原管理單位(機關)仍 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經本府實地勘查後發現有被占用、涉及權利糾紛及環境清潔等情事, 於排除或改善前,本府得拒絕其委託。 委託代售之標的物經標售後,點交作業由原管理單位(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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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代售標的物,每年度辦理標售作業時應按本縣財產審議委員會核 定標售價額百分之一撥付本府作為辦理代售相關作業之費用。 前項作業費用,於委託單位(機關)撥交本府後,由主管單位自行統 籌分配,並應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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