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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代售土地及建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公字第107020158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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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處理所屬基金或他級政府機
    關委託代售土地及建物業務,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稅務局。
三、原管理單位(機關)委託本府代售土地或建物前,應辦妥土地鑑界並
    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標明日期之四至界址現況照片、地政事務所鑑
    界資料…),確定無被占用情事,倘有被占用情事,應先排除占用後
    再行委託標售。
    委託代售標的物至公開標售點交程序完成前,原管理單位(機關)仍
    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經本府實地勘查後發現有被占用、涉及權利糾紛及環境清潔等情事,
    於排除或改善前,本府得拒絕其委託。
    委託代售之標的物經標售後,點交作業由原管理單位(機關)辦理。
四、委託代售標的物,每年度辦理標售作業時應按本縣財產審議委員會核
    定標售價額百分之一撥付本府作為辦理代售相關作業之費用。
    前項作業費用,於委託單位(機關)撥交本府後,由主管單位自行統
    籌分配,並應納入預算辦理。